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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逯某甲职务侵占案)_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逯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67********,汉族,中专毕业,案发前任绥棱县**镇农牧中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镇**村,住绥棱县**林场**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2月12日因制作虚假危房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表被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案由绥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逯某甲时任绥棱县**镇**村党总支**期间,**村**主任兼村民**组组长郑某甲(另案处理),向其汇报在对比**水库移民办给的人口田占地亩数统计表时,发现比本村上报的人口田亩数多出8.7亩,逯某甲决定让郑某甲以其父亲郑某乙名义将村集体的8.7亩土地进行了上报。同年12月31日此8.7亩土地征地补偿款144,130.00元拨到郑某乙的帐户中。2016年1月4日,郑某甲取出144,000.00元征地补偿款交给逯某甲,逯某甲没有把此款入**村账,而是将此笔款项中的140,000.00元借给其侄子逯某乙还银行贷款,其余4,000.00元用于个人花销,至2019年11月案发前逯某甲对此款的存在、来源和去向没有向**镇相关领导汇报,也未向**村其他村干部提及此事,特别是在2018年3月份后,郑某甲利用此8.7亩土地落在其父母名下,违规为其父母办理移民安置社保被撤销后,逯某甲仍未向**镇领导、**村其他村干部汇报提及此事,也没有将此土地补偿款入村财务帐处理。在离任时也未向**镇领导和下一任党总支成员、村委会成员交待此事和该款的存在、来源、去向。案发后,又找有关人员进行串供,为其脱责、脱罪,足见其占有此款的故意。

绥棱县监察委于2019年11月5日对被告人逯某甲涉嫌违法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同日逯某甲到绥棱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并亲自书写自首材料,之后翻供,2019年11月21日对逯某甲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此案告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逯某甲户籍证明、**镇**村土地征收统计表、郑某乙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赵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甲在任绥棱县**镇**村党总支**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水库移民办拨付给**镇**村的土地补偿款144,000.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逯德民投案自首后又翻供、串供,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莉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逯某甲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材料3册;

3.证人名单;

4.视听资料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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