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14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小区**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18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遆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沃尔玛超市内自助扫码结账通道处,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将1瓶吕牌黄盖洗发水(评估价格95.8元)、1瓶SUPER牌沐浴露(评估价格62元)、1瓶舒肤佳牌沐浴露(评估价格25.8元)及1提12瓶装的可口可乐(评估价格15.8元)装在购物袋内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2020年2月1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遆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沃尔玛超市内自助扫码结账通道处,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将1盒卡文迪牌硬糖(评估价格13.9元)及1瓶吕牌洗发水(评估价格115.5元)装在购物袋内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3.2020年2月25日11时13分许,被告人遆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沃尔玛超市内自助扫码结账通道处,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将1瓶强生牌沐浴露(评估价格44.8元)及1颗白菜(评估价格7元)装在购物袋内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4.2020年5月11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遆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沃尔玛超市内自助扫码结账通道处,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将1盒卡文迪牌硬糖(评估价格13.9元)盗走,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超市。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遆某某的家属赔偿沃尔玛超市3000元,沃尔玛超市对遆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云燕
检察官助理:郝亚妮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遆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9907****。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