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遆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封丘县陈桥御园X号楼X单元XXX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5月2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遆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遆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封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封丘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人遆XX在封丘县应举镇南庄村(又名邢南村)成立封丘县银信种植合作社,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周边群众加入该社,并在该社存款。2018年6月份资金链断裂,遆XX外逃案发。河南永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豫永会专审字【2019】第321号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鉴定结论显示,自2013年1月16日至2019年9月5日期间,遆XX以该合作社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人286笔。金额共计5275322.24元,扣除已支付群众本息466108.10元,给群众造成损失共计4809214.14元。
被告人遆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遆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封丘县银信种植专业合作社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情况说明、报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X新、周XX、王X敬、李X娜、遆X秋、遆X发、刘X庄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遆X林、王X旺、王X杰、李X营、杨X林、彭XX、遆X森、孙X、遆X鹏、马X佩、遆X福、邴XX、王X玲、宋X立、张XX、宋X贵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遆XX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河南永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遆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所得未退缴。建议对被告人遆XX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西庆
附:
1.被告人遆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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