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道尔吉,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85********,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道尔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3日、2020年1月13日至2月13);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9月份,被告人道尔吉、李某某(另案处理)谎称能为他人安排工作,被告人道尔吉通过李某某介绍,以给被害人陈某某安排赤峰市交通局运管稽查人员的工作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2015年8月份,被告人道尔吉、李某某谎称能为他人安排工作,杨某某将被害人林某某介绍给李某某,被告人道尔吉通过李某某介绍,以给林某某安排赤峰市交通局运管稽查处的工作为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道尔吉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道尔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红
助理检察员:周文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道尔吉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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