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88********,哈萨克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路**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住该地。2014年10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7年4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道某某醉酒后驾驶新H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阿勒泰市恰秀北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车过程中与被害人哈某某驾驶的新HC****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被告人道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哈某某立即报警,指挥中心向交警大队转警,交警大队向巡逻警察通报肇事车辆信息,被告人道某某行驶至恰秀路警务站路口红绿灯路段处,公安巡逻车拦截其车辆,被告人道某某驾车沿机场高速路由北向南行驶逃离,行驶至阿勒泰机场门前路段处,先后与机场拒马桩、大门相撞,被告人道某某弃车逃逸,后在机场院内被抓获。经检测,被告人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收条、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巴某某、海某某、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克拉提·朱努斯
检察官助理:单庆凯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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