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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道某某故意杀人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道日娜,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8211282111,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4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道日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道日娜、萨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经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由女方抚养儿子道某某,离婚后双方多次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纠纷。2019年2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道日娜因在电话中与萨某某的母亲乌某某发生口角后前往萨某某家,在其家中再次与乌某某发生口角,道日娜起身从怀里掏出刀,一手勒住萨某某的脖子后用刀捅了萨某某胸腹部,致使萨某某胃穿刺、肝脏损伤。经呼伦贝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萨某某胃前壁非全层破裂评定为轻伤一级;胸、腹壁瘢痕累计及腹壁穿透创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新左旗公安局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户籍证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新巴尔虎左旗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新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新左旗公安局阿木古朗镇派出所说明、新左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说明、手机内提取的聊天记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达某某、乌某某、娜某某、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道日娜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文书:呼伦贝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录制视频、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道日娜因发生口角,从怀中掏出刀勒住被害人萨某某的脖子,刺伤被害人萨某某的胸腹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儿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斯琴高娃

2019年10月1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巴尔虎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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