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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三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邓三生,男性,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邵阳市北塔区********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0月22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三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3日12时许,被告人邓三生在新邵县汽车总站搭乘新邵至龙溪铺的中巴车回陈家桥,车内有司乘人员共16人,车辆行进过程中,邓三生因座位问题相继与售票员吴某某、司机陈某甲发生口头争执,后邓三生冲上去对正在驾驶车辆的陈礼平打了一耳光,随后,陈某甲将车辆停在马路中间,两人继续在车上拉扯,后陈某甲报警处理,邓三生被依法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陈某甲、曹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三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结连

2019年5月2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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