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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世球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邓世球,男性,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9********,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村委****号,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1013 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52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121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102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8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1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世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邓世球来到本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的上衣口袋外露着手机吊绳,于是就尾随其并顺手将一部金色的iphone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iphone手机价值2500元人民币。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邓世球在本市福田区**巷**号**公寓**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世球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经过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世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世球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世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世球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世球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邓世球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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