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邓世球,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9********,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委**村**号,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3 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世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邓世球来到本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的上衣口袋外露着手机吊绳,于是就尾随其并顺手将一部金色的iphone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iphone手机价值2500元人民币。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邓世球在本市福田区**巷**号**公寓**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世球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经过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世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世球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世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世球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世球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邓世球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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