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中元、魏某某等16人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邓中元,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07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股东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01111985********,汉族,研究生文化,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十里**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01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股东,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被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07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湖**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总监、股东,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07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东方**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07261987********,土家族,专科文化,湖**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游戏”项目负责人,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住湖南省长沙市保利麓谷林语A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化名“刘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07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湖**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运营总监,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小区**期**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01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街道莲湖社区樟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2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07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常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常德市**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07021989********,汉族,大专文化,常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监事,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2015年11月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6年12月13日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罚款2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帅欢,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常**游戏”手机**赌博软件汉寿代理,住湖南省汉寿县**街道**小区**期**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亮,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常**游戏”手机**赌博软件汉寿代理,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行为,2012年至2014年先后四次被汉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建国,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307221977********,汉族,中专文化,“常**游戏”手机**赌博软件汉寿代理,住湖南省汉寿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姣,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7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常**游戏”手机**赌博软件常德代理,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街居委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即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7031992********,汉族,专科文化,“常**游戏”手机**赌博软件常德代理,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上述15名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自2020年8月15日至8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5日至9月25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注册成立长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网络技术、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2016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应邓某某邀请加入公司。因同行市场竞争压力太大,邓某某提议研发手机棋牌软件并经营推广,以向会员销售元宝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2016月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主某某(另案处理)签署协议,由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长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四个汇付宝账户专门收取参赌人员的充值款,并提供批量付款的权限,便于茶楼楼主进行提现操作。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被聘请带领技术团队对“常来跑胡子”游戏软件进行研发。

2016年12月7日,长沙**科技有限公司将办公场所搬迁至长沙市高新区麓谷企业广场F4栋1201、1204室,并于同年12月13日将公司更名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点公司”),公司股东为被告人邓某某、魏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陈某甲等人。公司设立总经办由魏某某负责,技术部由王某某负责,产品部由陈某甲负责,财务部、法务部由李某某负责,运营部由刘某甲负责,商务部由郭某某负责,项目部由田某某负责,市场推广由邱某某、袁某某负责。

2017年3月,“常来跑胡子”、“常来麻将”、“常来跑得快”手机APP软件陆续研发上线后,在常德、益阳、岳阳**推广。为规避海点公司直接发展代理存在的法律风险,2018年7月10日,海点公司在常德成立常德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沿公司”),由被告人贺某甲任法人、邱某某任执行监事,负责在常德发展代理对上述软件进行推广,被告人帅欢、陈亮、肖建国、韩姣、贺某乙等1万余人成为“常来游戏”代理,组织不特定多数人在平台上进行赌博。

为适应市场需要并获取更多利益,2018年11月,公司任命被告人王某某任技术总监,带领田某某等技术团队于2019年3月将“常来跑胡子”、“常来麻将”、“常来跑得快”三款软件整合为“常来游戏”一款软件。

为获得更多利益,海点公司在“常来游戏”软件内设置了“元宝”额度、公司与代理分成比例、代理设置玩法和牌局数、牌局大小等,并先后开发了“战绩分享链接”、积分等供玩家之间结算输赢,且为规避法律风险规定在游戏名称中不能出现“元、角、分”等涉及资金的敏感字眼,同时不定期对后台数据进行删除。

经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对公安机关依法远程勘验提取的“常来游戏”服务器后台数据进行鉴定:

2019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7日,注册玩家账号共计385698个;2017年2月5日至2020年1月6日,代理账号共计18966个;2019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7日,茶楼共计15165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7日,茶楼元宝充值成功总数323361000;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元宝消耗总数1527443360;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月7日,提现“已打款”总数11951899764;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7日,输赢总积分为915020714、“牌局总数”为52252203。

“常来游戏”服务器镜像中,2018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4日,文件夹内存在大量收款二维码图片,首次出现“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日期为2019年1月17日。

经湖南**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湖南**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至2020年通过汇元银通在线支付平台流入资金460811839.89元。其中股东分红:邓某某13927000元、李某某8819480元、魏某某5147000元、郭某某3186000元、陈某甲726000元;核心成员分红:田某某3792574元、刘某甲1799000元、邱某某895958元、王某某500000元、贺某甲852118.78元

经汉寿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勘验:被告人帅欢昵称“欢欢happy”、茶楼号“8474205”在“常来游戏”注册时间为2019年2月10日,其建设银行卡62170020200********提现1502824.81元,茶楼中有合伙人26个,合伙人提现396439.16元,有玩牌记录的玩家943个。

被告人陈亮昵称“亮哥”、茶楼号8286094在“常来游戏”注册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其招商银行卡62148572********提现金1222948.99元,茶楼中有合伙人45个,合伙人提现1537520.57元,有玩牌记录的玩家共1068个。

被告人肖建国昵称“鲜花美发”、茶楼号1956971在“常来游戏”注册时间为2018年7月11日,其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5800********、62179955800********提现金额共136219.37元,茶楼中有合伙人3个,合伙人提现875.4元,有玩牌记录的玩家共313个。

被告人韩姣昵称“财神夫人”、茶楼号“1234567”在“常来游戏”中注册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其建设银行卡62170030001********和张先进的工商银行卡62220814040********提现金额共1616227.67元,茶楼中有合伙人57个,有玩牌记录的玩家共4199个。

被告人贺某乙昵称“年轻人”、茶楼号1885188在“常来游戏”中注册时间为2019年2月17日,其中国农业银行卡62305208200********提现金额共909672.97元,茶楼中有合伙人78个,有玩牌记录的玩家共3621个。

被告人邓某某、魏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陈某甲、田某某、刘某甲、王某某、贺某甲、邱某某、帅欢、陈亮、肖建国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韩姣、贺某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肖建国、贺某乙均积极主动退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查封冻结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接报案登记和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金某某、刘某乙、彭某某、汤某某、夏某某、刘某丙、邱超等海点公司技术人员、客服、业务员等128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等15人的供述与辩解;4.会计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魏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陈某甲、刘某甲、田某某、贺某甲、邱某某、王某某、陈亮、帅欢、韩姣、肖建国、贺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魏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陈某甲、刘某甲、田某某、贺某甲、邱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被告人陈亮、帅欢、韩姣、肖建国、贺某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均情节严重,其行为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魏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陈某甲、刘某甲、田某某、王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皆系主犯;被告人邱某某、贺某甲、陈亮、帅欢、韩姣、肖建国、贺某乙均起了次要作用,皆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魏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陈某甲、田某某、刘某甲、王某某、贺某甲、邱某某、帅欢、陈亮、肖建国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姣、贺某乙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15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邓某某、魏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陈某甲、刘某甲、田某某、贺某甲、邱某某、王某某、陈亮、帅欢、韩姣、肖建国、贺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秀莲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魏某某、郭某某、陈某甲、刘某甲、贺某甲、陈亮现押汉寿县看守所;田某某、邱某某现押安乡县看守所;帅欢、韩姣现押常德市看守所;王某某、肖建国、贺某乙、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六十一册和补充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五份;

4.《量刑建议书》十六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现金扣押统计表一份、查封房产移送统计表一份、银行账户冻结统计表一份、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