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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九洲、李某某等诈骗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邓九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7********,汉族,遂宁市安居区人,大专文化程度,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2011年7月1日,因犯贪污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9********,汉族,遂宁市船山区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遂宁市船山区**镇**村**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0********,汉族,遂宁市船山区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5********,汉族,遂宁市船山区人,小学文化程度,四川**药业公司员工,住遂宁市船山区**街**号**号**单元**楼**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九洲、李某某、熊某某、曾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5月28日、9月2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被告人邓九洲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编造能够安排罗某某进入公立医院上班、解决其事业编制的虚假事实,先后多次骗取罗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9.7万元,以及白酒、香烟、牛奶等物。其中,被告人邓九洲共参与诈骗16次,骗得现金人民币共计19.4万元,以及白酒、香烟、牛奶等物;被告人李某某冒充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局长,伙同邓九洲参与诈骗1次,骗得现金人民币2万元,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曾某某冒充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核资料的工作人员,伙同邓某某参与诈骗1次,骗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邓九洲单独或者伙同李某某,编造为他人安排工作、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药师证,以及安装新农合刷卡系统等虚假事实,先后骗取阳某某、罗某某、伍某某、罗某甲、何某某、周某某、何某甲、阳某甲、谭某某、谭某甲现金人民币共计74.504万元以及香烟等物。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12日至同年9月14日期间,被告人邓九洲以为阳某某办理执业药师证为由,骗得现金人民币2.2万元。

2.2018年7月18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邓九洲以为罗某某办理执业药师证为由,骗得现金人民币2.916万元。

3.2018年7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邓九洲以为伍某某办理执业药师证为由,骗得现金人民币7.786万元。

4.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邓九洲以为罗某甲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得现金人民币2.25万元。

5.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邓九洲以为何某某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及安装新农合刷卡系统为由,共骗得现金人民币6.13万元及中华牌香烟1条。

6.2018年10月19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邓九洲单独或者伙同李某某,以为周某甲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药师证,以及安装新农合刷卡系统为由,共骗取周某某现金人民币17.04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医保局局长,协助邓九洲骗得现金人民币5800元;伙同邓九洲共同骗得现金人民币5200元。

7.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邓九洲单独或者伙同某某,以为何某某安装新农合刷卡系统为由,骗取何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4.192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医保局局长单独实施诈骗,骗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伙同邓九洲实施诈骗,共同骗得现金人民币2500元。

8.2019年4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邓九洲单独或者伙同李某某、熊某某,以为阳某甲安排阿坝州狱警的工作为由,骗取阳某甲现金人民币共计18.4万元。其中,被告人熊某某冒充阿坝州人事局领导,伙同邓某某实施诈骗,骗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熊某某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冒充阿坝州一领导,伙同邓九洲实施诈骗,骗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李某某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

9.2019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邓九洲单独或者伙同李某某、熊某某,以为谭某某儿子安排阿坝州狱警的工作为由,骗取谭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2.05万元。其中,被告人熊某某冒充阿坝州人事局领导,伙同邓九洲、李某某共同实施诈骗,骗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熊某某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李某某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

10.2019年12月,被告人邓九洲找谭某甲以合伙做“碳棒治疗仪”生意为由,骗取谭某甲现金人民币1.54万元。

2020年2月至同年3月期间,被告人邓九洲虚构有大量口罩和体温枪出售的虚假事实,先后骗取陈某某、邹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5.512万元。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邓九洲虚构有大量医用口罩出售的虚假事实,骗取陈某某购货定金人民币7万元。

2.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邓九洲虚构有大量体温枪出售的虚假事实,骗取邹某某购货款人民币11.447万元。

3.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邓九洲虚构有大量体温枪、口罩出售的虚假事实,骗取杨某某购货款人民币11.455万元。

4.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邓九洲虚构有大量体温枪出售的虚假事实,先后骗取刘某某、杨某某购货款分别为人民币1.61万元、人民币14万元。

2020年3月18日、7月9日、7月7日、3月24日,被告人邓九洲、李某某、熊某某、曾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还赃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曾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九洲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邓九洲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邓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邓九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九洲、李某某、熊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

检察官助理:孙星林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九洲、李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88190****,1355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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