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仕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下午1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邓仕伟购买毒品冰毒,并约定在顺庆区南门新城四区门口进行交易。后被告人邓仕伟在该小区双安街出口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民警现场从李某某处查获从邓仕伟处购买的疑似冰毒一袋(净重0.41克),从被告人邓仕伟处查获疑似冰毒三袋、疑似麻古一袋(疑似冰毒总净重为1.21克、疑似麻古净重为0.10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与邓仕伟处查获的疑似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邓仕伟处查获的疑似麻古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仕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仕伟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仕伟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邓仕伟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邓仕伟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仕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利君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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