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96号
被告人邓伟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丰顺县,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19年6月l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刑期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伟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邓伟洲到本区大沙地A出口,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色杂牌自行车1辆盗走。
2、2020年8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邓伟洲到本区大沙地西86号一楼楼梯口,将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自行车1辆盗走。
3、2020年8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邓伟洲到本区丰乐中路91号大院4号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灰色自行车1辆盗走。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邓伟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伟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材料;4..鉴定意见;5.搜查及扣押材料;6.勘验检查材料及研判报告; 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伟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邓伟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清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邓伟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卷共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 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 视听资料:光碟十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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