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邓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路**路**号**栋**房。2017年8月21日因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邓伟窜至长沙市雨花区***“****”网吧,趁被害人戴某某睡觉之际,盗得被害人戴某某手机一台。经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凉鞋、手机、短裤、帽子、T恤等物证照片;2.物证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邓伟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像比对鉴定意见书;7.搜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诺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邓伟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劲松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伟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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