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邓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村**组,2007年10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邓伟冒充**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行政总监,向被害人方某某虚构了“成都**小区二期1#--15#主体工程及地下室”劳务分包项目,分包给方某某代表的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在本市成华区双成五路“66号会馆”茶楼内签订了合同。后邓伟以洽谈工程项目需要资金打点、公司领导需要送红包等理由多次找方某某要钱。截止2019年11月12日,方某某通过银行卡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邓伟转账共计807900元。
2、同年8月22日,被告人邓伟冒充**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行政总监,再次向被害人方某某虚构了“成都**(二)期项目部”食堂承包项目,分包给方某某个人经营。双方签订了合同后,方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邓伟支付了承包费用和保证金20000元以及用于打点关系的费用6000元。
3、同年11月9日,被告人邓伟冒充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可帮其拿号用于购买本市成华区名为“**”的楼盘,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张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成华区**路**期**栋的家中采用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邓伟支付了12000元用于买房打点关系。
4、同年3月,被告人邓伟冒充**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行政总监,向被害人胡某某谎称可以帮其以内部价格购买**公司代理的名为“**”小区的住宅商品房,取得胡某某的信任后,胡某某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邓伟转账共计130266元用于支付购房定金和打点关系。
被告人邓伟将骗取的上述款项全部耗用。同年12月2日,邓伟在本市高新区天河西一街路口被民警挡获,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指认、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邓伟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邓伟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邓伟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补充证据材料十七页。
3.起诉书八份、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一份、卷宗光盘二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