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邓传彪,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业劳动者,家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烊,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广安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邓传彪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6日对被告人邓传彪进行精神鉴定。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2019年11月26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邓传彪与被害人吴某某(男,本案死者,殁年63岁)电话联系后,来到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吴某某家中,与吴某某发生口角,后邓传彪手持携带的弯刀,连续砍击吴某某头部、颈部等部位,致吴某某仰面倒在床上不再动弹。被告人邓传彪用床上的棉被将吴某某身体盖住,并搜走吴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和购电卡等,带上作案使用的弯刀离开。在回家途中,邓传彪将弯刀扔进了武胜县赛马镇陈方武幼儿园附近的河道内。2018年11月18日,邓传彪到云南省泸水市务工,意欲取得吴某某银行卡内资金,因其子邓某某劝阻等原因主动放弃,遂将吴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和购电卡等丢弃在云南省泸水市**镇其务工地点附近的空地上。
2019年2月25日,被害人吴某某的邻居石某某发现吴某某在家中疑似死亡并报警。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被他人用一具有一定质量的砍器多次砍击头面部,引起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2月25武胜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邓传彪配合调查,邓传彪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当天潜逃。2019年2月28日,邓传彪经家人劝解后主动向武胜县赛马镇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弯刀、购电卡等物证;2.通话记录、电表用户信息等书证;3.石某某、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邓传彪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DNA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等勘验、辨认笔录;7.手机提取数据、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传彪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口角,持刀连续砍击吴某某头颈部,致吴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传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红星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传彪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碟二十一张,散页材料十一页。
3.涉案砍柴刀一把、购电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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