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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佳奇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邓佳奇,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镇**垃圾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佳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佳奇与被害人张某某(女,65岁,顺义人)的女儿屈某甲存在感情纠纷,2019年6月起,邓佳奇多次通过尾随、拦截、砸门等方式滋扰屈某甲,张某某及其家人多次报警,民警至现场进行调解并对邓佳奇进行批评制止。

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邓佳奇到张某某家砸门找屈某甲,张某某开门后与邓佳奇发生撕扯。期间,邓佳奇拉拽张某某致使其摔下楼梯受伤。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邓佳奇报警称自己被打并在裕龙花园四区等候民警,后民警将邓佳奇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屈某甲、屈某乙、魏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佳奇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110接警录音、光明派出所出警录像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佳奇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佳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佳奇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星

检察官助理:高小艳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内含光盘5张,U盘1个);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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