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Z271号
被告人邓佶东,绰号“大湖北”,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88********,湖北咸丰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号(身份系自报)。201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通,绰号“老丁”,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031977********,湖南郴州人,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号。2015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1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佶东、罗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并补充移送被告人罗通涉嫌的其他犯罪事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邓佶东,于2019年9月19日凌晨,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街**号**幢**层空调维修店,采取以口香糖塞钥匙孔并用钥匙开锁的作案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魏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豪爵牌男庄摩托车和一批铜管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邓佶东将盗窃所得的铜管进行销赃,并通过被告人罗通将赃车进行销赃。赃车价值人民币4567.48元。赃物铜管无法估价。归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2.被告人邓佶东、罗通,于2019年9月24日凌晨,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路**巷**号楼下储藏室,由被告人罗通负责望风,被告人邓佶东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打开储藏室,将被害人张某甲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新大洲牌电动车、一支洋酒、两支白酒、两袋大米、两瓶食用油等物品盗走。赃物无法估价。归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3.被告人邓佶东、罗通,于2019年10月9日晚,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巷**号,由被告人罗通负责望风,被告人邓佶东采取上述作案方式进入该处,后被告人邓佶东、罗通在该处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条金色项链、一只金色戒指、一个玉手环、两条银项链、三个龙银以及现金人民币900元盗走。赃物无法估价。作案后,被告人罗通将联想笔记本电脑、金色项链、金色戒指、银色项链进行销赃,玉手环及龙银被被告人邓佶东存放在潮州市湘桥区西荣路中段福丰公寓705房。归案后,被盗的一个玉手环及三个银元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他赃款、物无法追回。
4.被告人邓佶东、罗通,于2019年10月16日凌晨,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街**路**号**幢**梯旁储藏室,由被告人罗通负责望风,被告人邓佶东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打开储藏室,后被告人邓佶东、罗通将被害人谢某甲、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一辆无牌助力车及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新本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新本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24.88元,电动车及助力车无法估价。作案后,被告人罗通将赃车进行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5.被告人邓佶东、罗通,于2019年10月24日凌晨,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路**里**幢楼下储藏室,由被告人罗通负责望风,被告人邓佶东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打开储藏室,后被告人邓佶东、罗通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黑色欧豹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4193.16元。作案后,被告人罗通将赃车进行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6.被告人邓佶东、罗通,于2019年11月6日凌晨,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路**里**幢楼下储藏室,由被告人罗通负责望风,被告人邓佶东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打开储藏室,后被告人邓佶东、罗通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赃车无法估价。作案后,被告人罗通将赃车进行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7.被告人邓佶东,于2019年11月14日凌晨,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路**巷**号**幢楼下储藏室,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打开储藏室,将被害人张某丙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雅马哈牌女庄摩托车和一台电焊机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6796.8元。赃物电焊机无法估价。作案后,被告人邓佶东通过被告人罗通将赃车进行销赃。归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8.被告人邓佶东,于2019年11月14日凌晨,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路**内**号楼下储藏室,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打开储藏室,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潮州*****的南方牌女庄助力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30元。作案后,被告人邓佶东将该车丢弃在省潮州市湘桥区义安路义安市场门口。归案后,被盗赃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9.被告人邓佶东、罗通,于2019年11月18日凌晨,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路**号**房车库,由被告人罗通负责望风,被告人邓佶东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打开车库,后被告人邓佶东、罗通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名雅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3736.04元。作案后,被告人罗通将该车进行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0.被告人邓佶东,于2019年11月30日凌晨,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巷**号楼下储藏室,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打开储藏室,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易鹰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3917.76元。作案后,被告人邓佶东通过被告人罗通将赃车进行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1.被告人邓佶东,于2019年12月3日凌晨,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路**巷**号**梯**楼下储藏室,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打开储藏室,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海渝牌女庄摩托车及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47.24元,被盗电动车无法估价。作案后,被告人邓佶东通过被告人罗通将赃车进行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2.被告人邓佶东,于2019年12月19日凌晨,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路**号**园楼下的储藏室,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打开储藏室,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银色新大洲本田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8136.24元。作案后,被告人邓佶东通过被告人罗通将赃车进行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3.被告人罗通,于2019年12月19日凌晨,步行至潮州市湘桥区西荣路竹筒池,采取接线启动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新本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4470.64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4.被告人邓佶东,于2019年12月27日凌晨,在潮州市湘桥区**村**巷**号楼下储藏室,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打开储藏室,将被害人谢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豪爵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5712.12元。作案后,被告人邓佶东通过被告人罗通将赃车进行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5.被告人邓佶东、罗通,于2019年12月29日凌晨,驾驶摩托车至潮州市湘桥区**镇**园**幢,由被告人罗通负责望风,被告人邓佶东采取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一储藏室的一辆男庄摩托车盗走。赃车无法估价。
后被告人邓佶东、罗通采取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丁停放在该处另一储藏室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天鹰牌女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5176.8元。作案后,被告人罗通将赃车进行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16.被告人邓佶东、罗通,于2019年12月29日凌晨,驾驶摩托车至潮州市湘桥区**路**号楼下储藏室,由被告人罗通负责望风,被告人邓佶东采取上述作案方式打开储藏室,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丰豪牌男庄摩托车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5233.92元。作案后,被告人罗通将赃车进行销赃。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综上,被告人邓佶东共盗窃作案15宗、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57572.44元,被告人罗通共盗窃作案15宗、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62043.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佶东、罗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佶东,无视国家法律,单独或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通,无视国家法律,单独或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佶东、罗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佶东,在第1、7、10、11、12、14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通,在第1、7、10、11、12、14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邓佶东、罗通,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邓佶东、罗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垂滋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佶东、罗通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6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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