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邓东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庄**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号。2011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倩,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庄**号,住天津市西青区**小区**号。2013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旗**镇**村,住天津市武清区**小区**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小磊,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乡**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宿舍。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艳峰,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9050481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乡**户。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安徽省太和县**村委会**户。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王羿,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天津市红桥区**路**小区**号。2014年5月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磊,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天津市河东区**道**小区**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东风、邓倩、陈某甲、杨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等六人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羿、韩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邓东风、陈某甲、李某甲经预谋后,驾驶黑色奥迪汽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26路与浑河道交口附近,盗窃仇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鲁M****0的大货车油箱内柴油300升左右;盗窃褚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鲁M****2的大货车油箱内柴油300升左右。后被告人邓东风、陈某甲、李某甲将盗得上述价值人民币3700余元的柴油运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一疙瘩村一院内销售给被告人王羿、韩磊。被告人王羿、韩磊在明知上述柴油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
2、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邓东风、陈某甲、李某甲经预谋后,驾驶黑色奥迪汽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家泊高速服务区东区停车场附近,盗窃陈某乙停放在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辽P****7的大货车油箱内柴油400升左右;盗窃赵某甲停放在停车场的车牌号为浙B****1的大货车油箱内柴油400升左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桥高速收费站出口马路南侧附近,盗窃邓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冀D****0的大货车油箱内柴油480升左右。后被告人邓东风、陈某甲、李某甲将盗得上述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的柴油运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一疙瘩村一院内销售给被告人王羿、韩磊。被告人王羿、韩磊在明知上述柴油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
3、2019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邓东风、陈某甲经预谋后,驾驶黑色奥迪汽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沿海高速与长江道交口辅路100米处附近,盗窃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黑M****8的大货车油箱内柴油600升左右。后被告人邓东风、陈某甲将盗得价值人民币3700余元的柴油运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一疙瘩村一院内销售给被告人王羿、韩磊。被告人王羿、韩磊在明知上述柴油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
4、2019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东风、杨某甲、邓倩经预谋后,驾驶黑色奥迪汽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长深高速中心桥出口附近,盗窃杨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冀B****S的大货车油箱内柴油230升左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滨保高速往天津方向杨家泊服务区停车场内,盗窃赵某乙停放在停车场的车牌号为鲁M****1的大货车油箱内柴油500升左右;盗窃张某某停放在停车场的车牌号为冀J****6的大货车油箱内柴油250升左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26路附近,盗窃李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冀A****8的大货车油箱内柴油500升左右。后被告人邓东风、杨某甲、邓倩将盗得上述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的柴油运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一疙瘩村一院内销售给被告人王羿、韩磊。被告人王羿、韩磊在明知上述柴油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
5、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邓东风、杨某甲、邓倩经预谋后,驾驶黑色奥迪汽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沿海高速临港收费站出口附近,盗窃王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青A5****8的大货车油箱内柴油400升左右。后被告人邓东风、杨某甲、邓倩将盗得上述价值人民币2500余元的柴油运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一疙瘩村一院内销售给被告人王羿、韩磊。被告人王羿、韩磊在明知上述柴油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
6、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邓东风、杨某甲经预谋后,驾驶黑色奥迪汽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机厂街东侧,盗窃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津A****3的大货车邮箱内柴油200升左右;盗窃郝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津C****7的大货车邮箱内柴油600升左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滨保高速往天津方向杨家泊服务区内,盗窃王某丙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冀E****0的大货车油箱内柴油、盗窃樊某某停放在停车场的车牌号为冀E****4的大货车油箱内柴油共计1400升左右。后被告人邓东风、杨某甲将盗得上述价值人民币14000余元的柴油运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一疙瘩村一院内销售给被告人王羿、韩磊。被告人王羿、韩磊在明知上述柴油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
7、2019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邓东风、杨某甲经预谋后,驾驶黑色奥迪汽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新河加油站旁路边,盗窃薛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京A****0的大货车邮箱内柴油300升左右;盗窃赵某丙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津C****7的大货车邮箱内柴油700升左右。后被告人邓东风、杨某甲将盗得上述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的柴油运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一疙瘩村一院内销售给被告人王羿、韩磊。被告人王羿、韩磊在明知上述柴油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
经查询,2019年6月25日24时起天津市执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人民币6.38元每升;2019年7月9日24时起天津市执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人民币6.41元每升。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邓东风、邓倩、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王某甲、王羿、韩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定位信息、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搜查笔录、辨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辨认同案犯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东风、邓倩、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王世琴、王羿、韩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东风、邓倩、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王世琴等人共同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羿、韩磊明知是盗窃所得财物,仍然予以收购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东风、邓倩、王羿、韩磊均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东风、邓倩、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王某甲、王羿、韩磊均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东风、邓倩、杨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王某甲、王羿、韩磊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东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到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邓倩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羿、韩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娟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东风等八人现均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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