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邓健,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份,被告人邓健通过邓某甲、邓某乙介绍认识吴某甲,邓健当时身穿中校军衔的军装冒充湖北省军区看守所政委,取得吴某甲信任。邓健以湖北省军区看守所有大型装修工程发包,需要先交4.7万元报名费为由,骗取吴某甲4.7万元。
2.2017年4、5月份,被告人邓健称自己可以通过其哥哥李某甲和侯处长(未查实)等人,以成立农村合作社的名义获得国家拨款800万元至1000万元,邓健以跑手续为由,骗取吴某甲35万元。后邓健又以跑关系为由多次向吴某甲索要高档烟酒,吴某甲购买了价值2.36万元的烟酒送给邓健。
3.2017年1月份,被告人邓健通过邓某乙等人介绍认识汪某某,邓健对汪某某称自己是湖北省军区看守所副所长,并将自己的军服和军官证给汪某某看,以取得汪某某的信任。后邓健称湖北省军区看守所有一个鱼塘改造工程可以给汪某某做,先后骗取汪某某4.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出所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农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徐某某、梁某某、邓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吴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吴某甲、雷某某、汪某某、赵某乙、邓某甲的陈述笔录;4.被告人邓健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47.0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怡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健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电话1807232****)。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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