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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先福、李彬等人诈骗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庆堂,代号“神经”,男,1991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编号R1********,平普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台湾省台南市新化区,现住台湾省**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纯志,代号“小朱”,男,1980年**月19**日出生,台湾身份证编号A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台湾省新北市,现住台湾省新北市**路**段**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富强,代号“富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编号H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台湾省桃园市**区,现住台湾省桃园市**区**里**泰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文俊,代号“馒头”,男,1992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编号H1********,山地原住民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台湾省桃园市**区,现住台湾省桃园市**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斌,代号“阿斌”,男,1989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编号A1********,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台湾省新北市,现住台湾省新北市**区**街**巷**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代号“阿韦”,男,1996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编号T1********,平普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台湾省**县,现住台湾省**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雷,代号“豹”,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广场**期**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先福,代号“坤”,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城市花园**期**栋**单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彬,代号“浩”,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泸县,现住重庆市**区**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贤粟,代号“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和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强,代号“盟”,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街道**路**段**号**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勇,代号“佑”,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街道巴黎**左岸**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家俊,代号“地藏、山猪”,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大钊,代号“小宇”,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街道**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建军,代号“阿军”,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涛,代号“阿伦、桃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钦,代号“萧”,男, 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街道**号**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毅,代号“小烈”,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驿镇**康居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澜,代号“南”,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号。2014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荣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元明,代号“圈”,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县,现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毕阳,代号“阿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智然,代号“小黄鱼”,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7********,汉族,大学专科,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镇**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年姣,代号“凤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5********,壮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县,现住柳州市**区**园**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海凤,代号“飞飞”,女, 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县,现住柳州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庆会,代号“彩”,女, 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7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现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妍,代号“星”,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现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号**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素云,代号“辣”,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78********,仫佬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县,现住柳州市**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柳娟,代号“朱、应”,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7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现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东明,代号“棍哥、鸿”,男,1973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7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县,现住柳州市**区**山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敏,代号“言”,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区,现住柳州市**区**山巷**号**小区**栋**单元**室。2006年9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州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庆堂、朱纯志、潘富强、陈文俊、孙斌、张某某、李雷、邓先福、李彬、张贤粟、钟强、罗勇、吴家俊、陈大钊、刘建军、陈涛、肖钦、杨毅、陈澜、胡元明、雷毕阳、杨智然、罗年姣、龙海凤、罗庆会、程妍、谢素云、韦柳娟、何东明、林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起,“三哥”(另案处理)伙同“一哥”(另案处理)、“天胜”(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印度尼西亚玛琅市多个别墅内,设立了针对中国大陆地区人员的电信诈骗组织,通过网络虚拟改号技术拨打、接听电话,冒充大陆医保、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编造个人身份信息泄露、涉嫌刑事案件、银行账户内资金需要审查等理由,欺骗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或下载特制APP进行信息验证操作套取银行账户和密码,从而非法占有财物。

该犯罪组织集中管理、分工明确,形成了以“三哥”为首要分子,“一哥”、“天胜”等人为管理者,下设一、二、三线话务员、车行人员的组织架构,制定了作息、分红、业绩奖惩等管理制度。2016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李庆堂、朱纯志、潘富强、陈文俊、孙斌、张某某、李雷、邓先福、李彬、张贤粟、钟强、罗勇、吴家俊、陈大钊、刘建军、陈涛、肖钦、杨毅、陈澜、胡元明、雷毕阳、杨智然、罗年姣、龙海凤、罗庆会、程妍、谢素云、韦柳娟、何东明、林敏等人陆续加入该犯罪组织担任话务员和车行人员,分工合作实施诈骗。

2016年3月至2019年11月,该犯罪组织针对四川、湖北、贵州、重庆、青海、内蒙古、云南等多个地区的人员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共组织诈骗活动10期,其中第一期是2016年3月-6月、第二期是2016年7月-8月、第三期是2016年10月-2017年1月、第四期是2017年7月-9月、第五期是2017年11月-2018年1月、第六期是2018年3月-6月、第七期是2018年8月-2019年1月、第八期是2019年3月-6月、第九期是2019年7月-9月、第十期是2019年10月-11月。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800.5662万元,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期,2016年3月-6月,该犯罪组织冒充医保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参与人员有李雷、陈涛,均为一线话务员;

第二期,2016年7月-8月,该犯罪组织冒充医保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5.2万元。参与人员有李雷、罗勇、陈澜、刘建军、邓先福、李庆堂,均为一线话务员;

第三期,2016年10月-2017年1月,该犯罪组织冒充医保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8.8万元。参与人员有李雷、张贤粟、罗勇、陈澜、陈涛、刘建军、邓先福、李庆堂,李庆堂为车行人员,其余均为一线话务员;

第四期,2017年7月-9月,该犯罪组织冒充医保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26.6万元。参与人员有邓先福、陈涛、肖钦、陈大钊、李雷、潘富强、李庆堂,李庆堂为车行人员,李雷、潘富强为二线话务员,其余均为一线话务员;

第五期,2017年11月-2018年1月,该犯罪组织冒充医保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92.54万元。参与人员有邓先福、钟强、罗勇、陈涛、刘建军、肖钦、陈大钊、龙海凤、李雷、潘富强、李庆堂、朱纯志,李庆堂为车行人员,李雷、潘富强、朱纯志为二线话务员,其余均为一线话务员;

第六期,2018年3月-6月,该犯罪组织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99.4001万元。参与人员有邓先福、张贤粟、李彬、陈大钊、罗年姣、龙海凤、李雷、刘建军、陈涛、李庆堂、陈文俊,其中李庆堂为车行人员,李雷、刘建军、陈涛、陈文俊为二线话务员,其余均为一线话务员;

第七期,2018年8月-2019年1月,该犯罪组织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86.756万元。参与人员有陈大钊、邓先福、钟强、张贤粟、李彬、罗勇、雷毕阳、陈澜、杨毅、罗年姣、龙海凤、韦柳娟、陈涛、李雷、潘富强、陈文俊、李庆堂、孙斌,其中李庆堂为车行人员,李雷、陈涛、孙斌、陈文俊、潘富强为二线话务员,其余均为一线话务员;

第八期,2019年3月-6月,该犯罪组织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诈骗金额为人民币817.3366万元,参与人员有张贤粟、钟强、李彬、罗勇、吴家俊、雷毕阳、陈澜、陈大钊、胡元明、杨毅、杨智然、罗年姣、龙海凤、林敏、谢素云、罗庆会、程妍、韦柳娟、李雷、陈涛、刘建军、潘富强、陈文俊、孙斌、李庆堂,其中李庆堂为车行人员,李雷、陈涛、刘建军、潘富强、陈文俊、孙斌为二线话务员,其余均为一线话务员;

第九期,2019年7月-9月,该犯罪组织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211.5835万元,参与人员有邓先福、张贤粟、罗勇、吴家俊、雷毕阳、肖钦、陈大钊、胡元明、林敏、罗庆会、程妍、韦柳娟、何东明、李雷、陈涛、潘富强、陈文俊、朱纯志、孙斌、李庆堂,其中李庆堂为车行人员,李雷、陈涛、朱纯志、潘富强、陈文俊、孙斌为二线话务员,其余均为一线话务员;

第十期,2019年10月-11月,该犯罪组织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35万元,参与人员有潘富强、陈文俊、朱纯志、孙斌、李庆堂、张某某,其中李庆堂为车行人员,潘富强、陈文俊、孙斌、朱纯志为二线话务员,张某某为一线话务员。

被告人李庆堂,参与了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第九期、第十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800.5662万元;

被告人朱纯志,参与了第五期、第九期、第十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706.4735万元;

被告人潘富强,参与了第四期、第五期、第七期、第八期、第九期、第十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337.1661万元;

被告人陈文俊,参与了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第九期、第十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017.4262万元;

被告人孙斌,参与了第七期、第八期、第九期、第十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718.0261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了第十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35万元;

被告人李雷,参与了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第九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798.2162万元;

被告人邓先福,参与了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第七期、第九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980.8796万元;

被告人李彬,参与了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803.4927万元;

被告人张贤粟,参与了第三期、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第九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123.8762万元;

被告人钟强,参与了第五期、第七期、第八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996.6326万元;

被告人罗勇,参与了第二期、第三期、第五期、第七期、第八期、第九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372.2161万元;

被告人吴家俊,参与了第八期、第九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028.9201万元;

被告人陈大钊,参与了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第九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634.2162万元;

被告人刘建军,参与了第二期、第三期、第五期、第六期、第八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773.2767万元;

被告人陈涛,参与了第一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第九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743.0162万元;

被告人肖钦,参与了第四期、第五期、第九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830.7235万元;

被告人杨毅,参与了第七期、第八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504.0926万元;

被告人陈澜,参与了第二期、第三期、第七期、第八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668.0927万元;

被告人胡元明,参与了第八期、第九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028.9201万元。

被告人雷毕阳,参与了第七期、第八期、第九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715.6761万元;

被告人杨智然,参与了第八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817.3366万元;

被告人罗年姣,参与了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803.4927万元;

被告人龙海凤,参与了第五期、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296.0327万元;

被告人罗庆会,参与了第八期、第九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028.9201万元;

被告人程妍,参与了第八期、第九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028.9201万元;

被告人谢素云,参与了第八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817.3366万元;

被告人韦柳娟,参与了第七期、第八期、第九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715.6761万元;

被告人何东明,参与了第九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211.5835万元;

被告人林敏,参与了第八期、第九期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组织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028.920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智然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

被告人吴家俊、杨智然、胡元明、陈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庆堂、潘富强、陈文俊、孙斌、朱纯志、张某某、李雷、陈涛、刘建军、邓先福、肖钦、张贤粟、钟强、李彬、罗勇、雷毕阳、陈大钊、杨毅、罗年姣、龙海凤、林敏、谢素云、罗庆会、程妍、韦柳娟、何东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出入境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庆堂、邓先福、肖钦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堂、朱纯志、潘富强、陈文俊、孙斌、张某某、李雷、邓先福、李彬、张贤粟、钟强、罗勇、吴家俊、陈大钊、刘建军、陈涛、肖钦、杨毅、陈澜、胡元明、雷毕阳、杨智然、罗年姣、龙海凤、罗庆会、程妍、谢素云、韦柳娟、何东明、林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拨打网络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张某某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庆堂等人为共同实施网络电信诈骗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李庆堂、潘富强、陈文俊、孙斌、朱纯志、张某某、李雷、陈涛、刘建军、邓先福、肖钦、张贤粟、钟强、李彬、罗勇、吴家俊、雷毕阳、陈澜、陈大钊、胡元明、杨毅、杨智然、罗年姣、龙海凤、林敏、谢素云、罗庆会、程妍、韦柳娟、何东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澜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家俊、杨智然、胡元明、陈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庆堂、潘富强、陈文俊、孙斌、朱纯志、张某某、李雷、陈涛、刘建军、邓先福、肖钦、张贤粟、钟强、李彬、罗勇、雷毕阳、陈大钊、杨毅、罗年姣、龙海凤、林敏、谢素云、罗庆会、程妍、韦柳娟、何东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莺燕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庆堂、朱纯志、潘富强、陈文俊、孙斌、张某某、罗勇、吴家俊、罗年姣、龙海凤、罗庆会、程妍、谢素云、韦柳娟、何东明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雷、邓先福、李彬、张贤粟、钟强、陈大钊、肖钦、杨毅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建军、陈涛、林敏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澜取保候审于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胡元明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雷毕阳取保候审于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智然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区**镇**厂。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2册,光盘8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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