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邓冬彬(绰号“彬彬”),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乡**村**组**0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冬彬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初始,秦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合股先后在博罗县**镇**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旁鱼塘边废弃养猪场内、广州市增城区**镇一鱼塘等地为参赌人员周某某、龙某某等人赌博提供场所,供他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下注额最少200元起,上不封顶,每盘抽至少100元水钱渔利。期间,被告人邓冬彬负责在赌场内发牌、抽取水钱,每次收取300-500元不等的报酬。李某某、刘某甲、邹某某、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分别受郭某某、秦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聘请,负责在赌场内拿牌参赌(俗称“顶门头”),每次从郭某某等股东处收取200元-300元不等的报酬,李某某还在赌场内放贷。张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内“打杂”及维持秩序。杨某某(另案处理)负责驾驶车辆接送赌客到赌场进行赌博。颜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中放贷。向秦芳(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内管理水钱及领取分红。刘某丁(另案处理)为上述开设在**镇**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旁鱼塘边废弃养猪场的赌场提供场地,并每次从股东处收取1000元牟利。同年8月23日,被告人邓冬彬主动到石湾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冬彬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冬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邓冬彬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自首。邓冬彬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 肖瑶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邓冬彬现已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告知书1份。
5.一体化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