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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凤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邓凤才,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0********,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麻栗坡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12日被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凤才涉嫌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一叫“罗某”的男子通过电话询问被告人邓凤才是否有穿山甲鳞片出售,想要购买穿山甲鳞片,邓凤才答应有后,于次日早晨到中越339号界碑处向一越南人收购穿山甲鳞片2公斤后,驾驶其车牌为云******的摩托车从下金厂乡杨开坪村运输至麻栗坡县供电局门口欲出售给“罗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邓凤才住处进行搜查,从其住处搜查出穿山甲鳞片2公斤。经鉴定,从邓凤才处查获的4公斤穿山甲鳞片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Manissp。穿山甲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经济价值为273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凤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元雄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598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6页,散卷5页。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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