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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凯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邓凯,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凯于2019年9月两次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儿童医院大门旁可购24小时超市内盗窃两双袜子和一盒两条装内裤;于2019年10月三次到同一超市盗窃一盒两条装内裤、两双袜子和一个电动剃须刀;于2019年11月21日、22日、23日、24日、27日、28日六次到同一超市盗窃两个充电头、一根充电线、一副耳机和三瓶洗发露。被告人邓凯于2019年11月30日在渝中区两路口光彩大厦地下车库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民警从其住处查获一个电动剃须刀、两瓶洗发露、两双袜子、一根数据线、一个充电头、一副耳机和两盒男士内裤,前述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盗物品照片、商品盘点报表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凯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搜查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邓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俊斌

检察官助理:秦圣卓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邓凯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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