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邓利娜,绰号表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龙马潭人,住江阳区**号楼**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利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邓利娜向刘某某波出售了10颗麻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刘某某波通过其老婆陈某某的微信向被告人邓利娜支付毒资600元。
2020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邓利娜向刘某某波出售了少量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刘某某波通过其老婆陈某某的微信向被告人邓利娜支付毒资300元。
2020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邓利娜向刘某某波出售了少量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叫庞某某将毒品送至江阳区长江生态园1号楼楼下,公安民警在庞某某和刘某某波交付毒品之前将其抓获,并从庞某某身上搜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0.28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0.16克。刘某某波通过其老婆陈某某的微信向被告人邓利娜支付毒资300元。
另查明,2020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邓利娜在其所居住的江阳区**号楼**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天民警从邓利娜的家中搜查出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37包,净重17.63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41包,净重19.26克。后经物证中心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利娜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利娜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邓利娜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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