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邓利学,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7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彭山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利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利学于2020年5月份开始,从上家一名叫“齐娃儿”(身份未核实)的男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后,多次将冰毒贩卖给杜某某、翟某某、冯某某等人并从中牟取利益。
2020年5月26日20时许,邓利学通过微信联系方式将190元冰毒贩卖给杜某某,邓利学将毒品交由“谢某某”(音)顺路带至杜某某家中,并通过微信收取杜某某毒资。
2020年5月16日、5月24日、5月26日,邓利学通过微信联系方式先后三次分别将200元冰毒、300元冰毒、100元冰毒贩卖给瞿某某,邓利学将毒品在彭山区海宁花园1期小区内交给翟某某,并通过微信或现金方式收取瞿某某毒资。
2020年5月初、5月22日,邓利学通过微信联系方式先后两次各200元冰毒贩卖给冯某某,邓利学将毒品在彭山区凤鸣镇府后街16号小区旁交给冯某某,并通过微信或现金方式收取冯某某毒资。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彭山区公安分局民警在邓利学位于彭山区**镇**街**号**楼**单元**房屋内现场将其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疑似冰毒物净重共计5.47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手机、冰毒、银色家用电子称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翟某某、杜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利学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扣押、封存、提取、称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利学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系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利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武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彭山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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