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邓勇,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乡**村**组**号。2000年10 月17 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 月2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 年12月22 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7 年7 月1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 年11月2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201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勇涉嫌盗窃罪罪,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邓勇用自制卡片开门的方式,在黄某某家中卧室里盗窃现金1000元。
2、2020 年7 、8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邓勇用自制卡片开门的方式,在祝某某家中卧室床头柜内盗取现金1000 元。
3、2020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邓勇用自制卡片开门的方式,在倪某某卧室床头柜上盗窃一根银项链和一个玉佛。
4、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邓勇用自制卡片开门的方式,在向某某住宅内盗取铜钱两串,外币数张,一元人民币数张。
5、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邓勇用自制卡片开门的方式,在包某某卧室床头柜里盗窃硬币200元。
6、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邓勇用自制卡片开门的方式,在蒋某某家中卧室的衣柜里盗窃了一个红包,里面现金有400元。
7、2020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邓勇用自制卡片开门的方式,在李某某家中客厅的沙发上的一个女式包包里盗窃现金2000元
8、2020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邓勇用自制卡片开门的方式,在杨某某卧室床头柜里盗窃现金1000元。
被告人邓勇于2020年10月19 日被沐川县公安局现场挡获,到案后被告人邓勇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供称其盗窃所得主要用于日常开支和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8次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静
(院印)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沐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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