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邓勇,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路**号**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勇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邓勇在其位于广汉市**镇**宿舍**栋**单元**号的住处附近贩卖300元(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陶某某,陶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00元给邓勇。
2.2020年8月28日晚上,被告人邓勇在其位于广汉市**镇**宿舍**栋**单元**号的住处附近贩卖500元(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给陶某某,陶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给邓勇。
3.2020年9月8日0时,被告人邓勇在其位于广汉市**镇**宿舍**栋**单元**号的住处贩卖300元(约0.4克)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
4.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邓勇在其租住的位于广汉市**镇**宿舍**栋**单元**号的房内贩卖500元(约0.4克)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并容留其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
5.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邓勇在其位于广汉市**镇**宿舍**栋**单元**号的租住房内容留尤某某、梁某某、陶某某三人内吸食毒品。
2020年9月12日13时许,广汉市公安局民警在广汉市**镇**宿舍**栋**单元**号房内将被告人邓勇、吸毒人员杨某某、尤某某、陶某某、梁某某现场挡获,在该房间客厅茶几上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套,在邓勇身上查获疑似冰毒一袋,净重10.27克,疑似麻古一颗,净重0.09克;在邓勇卧室内电脑桌上查获疑似毒品麻古两袋,分别净重0.07克、0.24克;在卧室内电脑桌上查获粉色铁盒子一个,盒子内有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疑似毒品冰毒两袋,分别净重44.03克、29.26克。经鉴定,从邓勇身上查获的10.27克冰毒疑似物、0.09克麻古疑似物和在邓勇卧室内电脑桌上查获的0.07克红色粉末状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余毒品疑似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邓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勇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03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勇容留多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邓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邓爱玲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邓勇现被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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