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邓勇,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巷**幢**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2016年2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7年6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晚,被告人邓勇在甘某某的电话授意下到王某某处帮甘某某拿25克冰毒,此后经联系后邓勇骑车来到东兴区大千路附近新中医院门口与王某某见面。王某某拿给邓勇一包重约25克的冰毒,邓勇将冰毒放在自己衣服荷包内后骑车将冰毒送至经开区西城时代小区甘某某的住处门口,在未找到甘某某的情况下邓勇下楼时被民警挡获,民警在邓勇上衣左侧内荷包搜出冰毒一包。经对冰毒进行称量,冰毒净重24.45克。经鉴定从被告人邓勇衣服荷包内搜查出的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邓勇还于2019年11月两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陈某乙。其中:2019年11月27日在经微信联系后,邓勇以将毒品放至陈某乙居住的黄家湾小区单元楼梯口栏杆下由陈某乙自取毒品的方式,向陈某乙贩卖了价值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2019年11月30日经事先联系后,邓勇采取将毒品藏于陈某乙住家一楼灭火器上面由陈某乙自取毒品的方式,向陈某乙贩卖了价值4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照片一张,尿液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微信聊天图片挡获经过、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甲、赖某某、邓某某、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挡获邓勇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勇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运输毒品冰毒24.45克,并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勇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邓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宇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24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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