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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华强、陈金钊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普通货物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邓华强,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金钊,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迺展,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镇**村**组**号。2017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华强、陈金钊、陈迺展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邓华强、陈金钊、陈迺展三人驾驶空载的无任何导航设备的“粤泓海78”船前往香港水域,在香港光辉码头从“光辉2”船上过驳28个40尺冻品货柜,未向海关申报,偷运入境。2019年4月14日13时30分,执法人员在大铲岛以南海域(东经113°51’27.6’’,北纬22°29’35.4’’)登船检查“粤泓海78”船,现场查获无合法证明的冻品货柜28个,抓获被告人邓华强、陈金钊、陈迺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华强负责招揽船员、轮机、船上指挥、联系装柜等工作,被告人陈金钊负责驾驶,被告人陈迺展负责打杂。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粤泓海78”船装载的28个货柜货物为冻品,共770.75吨,其中来自疫区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冻品共414.55吨,非疫区冻品356.2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非疫区冻品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125888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装货地点海图等书证;

2.被告人邓华强、陈金钊、陈迺展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华强、陈金钊、陈迺展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绕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婧

2019年11月6

附:

1.被告人邓华强、陈金钊、陈迺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光盘7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粤泓海78”船1艘,货柜28个,冻品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大铲海关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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