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邓占兵(绰号“小兵”),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2018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间为2014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9日。因犯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占兵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刘某某(已判决)见廖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开设的茶馆生意好,欲到该茶馆占干股,便与秦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决)商议先到茶馆闹事,再找廖某某谈占干股一事。2016年3月20日14时许,刘某某、郑某某、秦某某纠集了被告人邓占兵同陈某某、费某某(均已判决)等十余人准备到廖某某茶馆闹事。秦某某、郑某某先进入茶馆借故闹事,并在茶馆内喷射辣椒水。后邓占兵、陈某某、费某某等人持砍刀、甩棍、木棒等工具冲进茶馆,拍打麻将桌吓走赌客,并追撵、殴打廖某某。
被告人邓占兵于2020年11月16日从监狱押解回开州区公安局,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占兵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占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占兵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占兵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邓占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占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占兵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邓占兵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邓占兵有期徒刑一年,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 来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邓占兵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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