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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双毛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726号 

被告人邓双毛,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物流园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号**室(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邓双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6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邓双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双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双毛于2020年11月4日20时许,采用顺手牵羊等手段,在江阴市**物流园**号仓库大厅内,窃得被害人邓某某放在该大厅储物柜上的包1只,内有VIV0X3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华为畅享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等物。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邓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邓双毛的供述;

6.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双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双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双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邓双毛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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