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416号
被告人邓发金,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乐至县**镇**村**组。2010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发金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8年10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邓发金租赁成都市武侯区**大道**段**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5月14日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该小区外挡获邓发金,并在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8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95克。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号房间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固液混合物各一处,分别净重122.51克、850.76克;查获邓发金持有的甲基苯丙胺112.88克、氯胺酮2493.7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75.92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粉末1.04克;查获烧杯、电子秤、滤网、滤纸等物品。公安机关还在邓发金居住的成都市郫都区**路**号**栋**单元**号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27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晶体0.66克及含麻黄碱成分的晶体0.7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发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973.2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毒品数量大;被告人邓发金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17.69克、氯胺酮2493.7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78.14克及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粉末、晶体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且毒品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邓发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发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邓发金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 华
书 记 员 蒲静怡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邓发金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六册,补充材料九页,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光盘三张;
3、涉案物品扣押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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