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邓吉彬(绰号:疤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6日,本院决定对邓吉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吉彬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2019年6月26日转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10月2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于2019年9月9日、1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10月11日、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前后,被害人孙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46岁)以曾与被告人邓吉彬一起帮助张某某(另案处理)殴打过他人为由,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同年9月14日上午,孙某某又以要检举此事为由向邓吉彬索要钱财,同日下午邓吉彬与张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镇**山庄见面商量对策。9月15日上午,张某某从农业银行取款人民币2000元,让邓吉彬转交给孙某某。同日23时许,孙某某应邓吉彬之邀来到邓吉彬住家楼下,邓吉彬以找他人借钱给孙某某为由,将孙某某带至北碚区**镇**村***组一水塘边。邓吉彬趁其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多次猛击孙某某的头部,致其受伤落入水中。作案后,邓吉彬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鉴定:孙某某符合条形非金属棍棒类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溺水死亡。
2018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邓吉彬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通话清单、短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吉彬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吉彬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中立
检察官助理:罗 越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邓吉彬现指定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永川区**街**村**农庄;
2.侦查卷宗十七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 何某某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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