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8〕369号
被告人邓向明,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现住纳溪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3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向明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向明自2016年起,在龙马潭区新民街30号1栋1单元、2单元二楼一无名会所内组织王某某、柏某某、雷某某、胡某某、钟某某、邵某某、曾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子以500元至6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并从每次卖淫活动中抽取200至300元费用。2018年3月4日民警于在该场所内现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人员王某某、柏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向明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衡伟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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