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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何某某等聚众斗殴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罪认罚(简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179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号,住成都市温江区**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街**巷**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兴虎,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家属区**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镇**客运站**居民楼**楼。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3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4********,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街**号,住资阳市雁江区**公司家属区**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何某某、陈兴虎、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7日、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何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南路一段迪迪网吧上网,21时许邓某某因买烟与网管唐某某发生纠纷。邓某某邀约何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持棍棒在网吧楼梯与唐某某及其邀约的邹某某(另案)、李某某斗殴;后被告人李某某又邀约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持刀和棍棒在网吧楼下对邓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斗殴;随后陈某某将李某某送去医院包扎,其间李某某邀约的衡某某等人到达医院,邓某某邀约被告人陈兴虎、刘某乙等人随何某某在花生厂垃圾库旁边取回二把砍刀在网吧等候,待李某某和衡某某等人回网吧时,邓某某、何某某、陈兴虎等人在网吧楼下持刀追砍李某某等人。在整个斗欧过程中致邹某某、李某某受伤,后经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和邹某某所受伤情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邓某某、何某某、陈兴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砍刀等物证;2.辩认笔录、诊断证明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王某某、刘牟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何某某、陈兴虎、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资公雁物鉴(法医)字[2019]01050号、01055号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8.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何某某、陈兴虎、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何某某、陈兴虎与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何某某、陈兴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何某某、陈兴虎、李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分别判处邓某某、何某某、陈兴虎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在彬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成都市**区**路**号,电话:1373943****;何某某现监视居住在雁江区**街**巷**栋**单元**号,电话:1878224****;陈兴虎现监视居住在雁江区河堰嘴**家属区**单元**号,电话:1528227****;李某某监视居住在雁江区**镇**客运站**居民楼**楼,电话:1839806****陈某某现取保在雁江区**家属区**栋**号,电话:1814807**

2.卷宗7册,监控2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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