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邓国曦,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桥**街**号附**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国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邓国曦在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政务中心对面,以55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已行政处罚)。
2.2019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邓国曦在成都市新都区电子路311号八二一小区处,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已行政处罚)。
3.2019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邓国曦在上述地址,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4.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邓国曦微信收取吸毒人员陈某某400元毒资后,于同日16时许,在成都市新都区电子路段311号八二一小区处准备向陈某某交付毒品时被民警挡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袋,共计1.56克;红色颗粒状物1袋,共计0.18克,并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吸毒工具一套。经鉴定,以上查获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颗粒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书、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国曦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邓国曦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国曦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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