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邓圣国,绰号“老意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号。因犯绑架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从湖南省桂阳监狱提回重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圣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9月2日上午,郴州市北湖区月峰乡二号煤矿股东在该煤矿办公室开会,北湖区鲁塘镇陂副村股东被告人邓圣国及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等人,与月峰乡十寺村股东邓某丁、邓某戊、邓某己、邓某庚等人均到场参会。期间,邓某甲与邓某丁因煤矿经营问题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邓某戊遂通知邓某辛等数名十寺村村民来到现场,追打邓某甲,被告人邓圣国及邓某乙、邓某丙见状遂纠集鲁塘镇陂副村十余名村民携带猎枪、砍刀赶至现场,与十寺村村民互相斗殴,邓圣国等人组织陂副村村民在月峰乡二号煤矿桂阳县新村煤矿交界处持枪击伤多名十寺村村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戊、邓某壬的伤情均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邓某癸的伤情评定为轻伤,被害人邓某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邓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猎枪子弹弹壳(照片);2.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3.勘验、检查等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邓某乙、邓某丑等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戊、邓某壬等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圣国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圣国伙同他人聚集多人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圣国在共同聚众斗殴犯罪中系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媚
检察官助理:陈鑫磊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圣国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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