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罗长富,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92********,四川省屏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屏山县**楼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士申,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78********,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4********,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2********,四川省射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射洪县**镇**村**组**号,现暂住绵阳市经开区**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4********,四川省射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射洪县**镇**村**组**号,现暂住绵阳市经开区**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长富、邓士申、何某某涉嫌盗窃罪、王某某、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罗长富、邓仕申、何某某骑摩托车行至绵遂高速松垭收费站附近,在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绵阳往遂宁方向路口(周家堰大桥)处盗窃铜芯电缆线共计156米,在转移被盗电缆线时被附近村民发现,后邓仕申、罗长富、何某某逃离现场。经物价评估,被盗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10429.99元。
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罗长富、何某某骑摩托车行至绵遂高速松垭收费站附近,在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绵阳往遂宁方向路口(周家宴大桥)处盗窃铜芯电缆线共计116米。二人盗窃后,将电缆线运至绵阳市经开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在王某某、马某某处销赃获款3360元,后二人分赃耗用。经物价评估,被盗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7537.60元。
2020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邓仕申、罗长富、何某某骑摩托车行至绵阳绕城高速公路绵成方向K129+600m处,盗窃铜芯电缆线共计230米。三人盗窃后,邓士申将电缆线运至绵阳市经开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在王某某、马某某处销赃获款4200余元,后三人分赃耗用。经物价评估,被盗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20082.33元。
2020年7月23日,邓士申、罗长富、何某某被民警抓获。次日,王某某、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后,罗长富、邓士申、何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长富、邓士申、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士申、罗长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邓士申、罗长富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何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3、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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