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2223号
被告人邓夕平,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捕前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2月21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夕平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我院受理案件后,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审查期间,因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底被告人邓夕平在网上找工作时,受毒贩高薪诱惑于2018年10月2日出发乘坐火车到了云南省昆明市,然后根据毒贩的指引到了云南中缅边境一不知名的地方,毒贩为了让邓夕平运输毒品,承诺给予高额报酬,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邓夕平多次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上家交予的毒品,从中缅边境运毒到中国的西安市、简阳市等城市,交给毒品上家指定的接货人,获取到了高额的报酬。2019年2月19日凌晨,邓夕平在中缅边境一宾馆内将毒品上家交予的包裹成小坨状的67颗毒品可疑物吞入腹中后,乘车辗转经过昆明、昭通、宜宾、成都等城市,于2019年2月21日凌晨4时左右到达四川省广元市,准备从广元乘坐火车将毒品运输到西安市。2019年2月21日10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广元火车站6站台将准备上车的邓夕平查获。邓夕平被查获后分六次,将体内毒品排出,经称量67颗毒品可疑物净重为399.9克,其中毒品海洛因可疑物341.9克,冰毒可疑物58克。经鉴定,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可疑物中海洛因的含量为33.35%-41.1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夕平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冰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锐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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