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邓如虎,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04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四年十个月,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魏东,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安装工,四川省三台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2011年5月17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81********,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街道**村**组**号。2011年8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2月1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月11刑满释放。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如虎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魏东、贺某甲、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邓如虎伙同贺某甲、魏东、冯某某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川音五巷,使用甩棍、刀具等凶器对被害人胡某某实施殴打、伤害,致使胡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邓如虎等人驾车将胡某某带到成都市某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至当晚20时许。
2020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邓如虎在成都市双流区锦华路三段“尚祥航空大酒店”1303号房间内被挡获归案,后民警在该房屋内查获邓如虎向冯某某(未到案)购买的四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共计78.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前科材料、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如虎、魏东、贺某甲、冯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如虎、魏东、贺某甲、冯某某因琐事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邓如虎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达78.4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邓如虎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魏东、贺某甲、冯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如虎、魏东、贺某甲、冯某某共同寻衅滋事,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邓如虎、魏东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邓如虎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如虎、魏东、贺某甲、冯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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