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63 号
被告人邓新初,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9月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威光,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9月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新初、邓威光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邓新初、邓威光与邓某某(另案处理)商量通过PS各地公务员和企业领导的不雅照片并打印敲诈勒索信,以声称自己掌握了可证明对方在经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严重违纪违法信息的资料,要求对方汇款至指定账户,不汇款则公开该资料的方式敲诈勒索钱财。8月19日,邓新初、邓威光到邓某某家制作敲诈勒索信件,三人上网搜索各地公务员和企业领导的姓名和单位地址等信息后,邓威光将邓某某打印好的照片和勒索信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书书写收件人信息;邓新初将信封用胶水封起来。制作好勒索信后,三人商量一起开车去广东省韶关市投递。8月20日早晨,邓新初驾驶湘DC****小车搭载邓威光和邓某某去韶关市投递敲诈勒索信,三人在韶关市乐昌市、乳源市等地的邮箱投递完信件后驾车返回双峰。韶关市乐昌市、乳源县等地邮政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发现大量可疑信件予以截留并报警,将截留的信件提交给公安机关,其中包含邓威光、邓新初、邓某某制作并投递的280封敲诈勒索信,敲诈勒索金额共计5000多万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邓新初在衡阳市**区**小区被抓获;9月2日,被告人邓威光在双峰县**街道办事处**大道**大酒店楼下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勒索信等书证;2. 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提取笔录、指认笔录;4.被告人邓新初、邓威光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新初、邓威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新初、邓威光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新初、邓威光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邓新初、邓威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邓新初、邓威光五年二个月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彩银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新初、邓威光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九册、U盘一个(附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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