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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存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邓存,绰号奤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镇**街**委**号。2004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存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3月份的一天,方某某(已判刑)在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某山庄内赌博时,因赌资与李某某发生纠纷,继而用刀将李某某捅伤。后方某某在随州市城区**KTV门前被人砍伤,怀疑系李某某所为。为此,方某某、李某某二人互相怀恨在心。

2012年4月10日,徐某甲(另案处理)在**宾馆客房某房间内与徐某乙等人打牌时遇到李某某,欲从中调解方某某与李某某的矛盾,即电话联系魏某甲(已判刑),让其联系方某某到**宾馆。魏某甲接到电话后,认为是要打架,随即电话联系方某某到**宾馆,并联系罗某某、周某某、喻某某(已判刑)等人到**宾馆院内等候。罗某某表示同意,并邀约黄某某(已判刑)一同前往**宾馆。方某某接到电话后,与杨某某(已判刑)一同驾驶其牌号为鄂S*****黑色雪铁龙轿车至城区**街一出租屋内,从租住在此的陈某甲拿了十几把砍刀放在车辆后排座位上。随后,方某某与杨某某驾车至城区时代广场接上喻某某赶至**宾馆。期间,方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邓存,让其邀约人员到**宾馆等候。邓存即电话联系周某某、孙某某等人邀约其他人员。孙某某即电话邀约余某乙,称徐某甲喊方某某到**宾馆和李某某谈判,可能要打架,让其赶至**宾馆等候。余某乙表示同意,乘车至**宾馆对面原随州**局门前等候,与受邀而来的秦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等人汇合。孙某某到达**宾馆与魏某甲汇合后,魏某甲见天色已晚,视线不佳,安排孙某某购买白手套分发给周某某、何某某等人,以防止误伤。孙某某即驾车载黄某某至城区鹿鹤市场购买一提白色手套,返回**宾馆院内,将手套交给喻某某分发后离开。众人拿到手套后,纷纷戴至手上,并将刀放在院内花坛中藏匿。周某某驾车至宾馆外等候。

后徐某甲在房间内要求李某某不再与方某某发生冲突,因言语不合,徐某甲大骂李某某并令其离开。余某甲和魏某乙(另案处理)得知李某某和徐某甲发生争吵后,先后驾车到达**宾馆。余某甲到达**宾馆院内后,电话联系徐某甲,二人因徐某甲责备李某某之事发生争吵,余某甲大骂徐某甲。魏某甲听见后,即电话联系站在原随州市**局门前的周某某、秦某某、余某乙、何某某等十几人,并带领院内等候的罗某某、喻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方某某、邓存等数十人,持刀冲向余某甲等人。余某甲见状,和李某某一起窜入魏某乙驾驶的鄂S*****奥迪A4轿车内,并让魏某乙驾车逃离。魏某乙随即驾车沿着院内花坛向院外行驶,被前方正在拐弯的由王某甲驾驶的鄂S*****丰田锐志轿车阻挡,魏某甲随即带领人围砍上述两车。后王某甲驾车冲向院外,魏某乙驾车跟随。在此过程中,魏某乙驾驶的轿车前挡风玻璃被砍坏,视线不佳,将正在持刀砍砸丰田轿车的喻某某撞倒在地并碾压。随后,两车冲出**宾馆大门离开,但车辆均不同程度损坏。魏某甲等人见余某甲等人已离开,即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轿车离开,其余众人将刀放至方某某的黑色雪铁龙轿车后逃离现场。喻某某被秦某某等人送至随州市中心医院救治。

鄂S*****在湖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花费共计26200元;鄂S*****轿车在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花费20320元。

经随州市曾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喻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双肺挫伤并右侧血气胸、双侧肋骨骨折、右侧胸壁皮下气肿、骨盆骨折、右侧锁骨骨折并肩锁关节脱位、右肩胛骨骨折、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邓存的户籍证明、湖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务委托书、结算单、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备料单、维修单、**宾馆视频截图、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抓获经过、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徐某乙、钱某某、徐某甲、李某某、余某甲、魏某乙、王某乙的证言;3.随州市曾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随曾公刑技法鉴字[2013]2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邓存及同案人魏某甲、罗某某、周某某、喻某某、方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周某某、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存受他人邀约,结伙在公共场所逞强斗狠,持械随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存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邓存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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