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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孝海开设赌场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邓孝海,绰号: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128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组,现住湖南省新田县******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7日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孝海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孝海伙同雷某某(绰号“某某”,已判刑)、邓某甲(绰号“某某”,已判刑)、周某某(绰号“某某”,在逃),在新田县龙泉镇塘家洞李家自然村25号李某某家中开设赌场。赌场以扑克牌玩“大吃小”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雇请谢某某负责发牌抽水,共抽水盈利18600元,除去开支后,邓孝海分得1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邓孝海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8月17日,邓孝海家属主动向新田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邓孝海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雷某某、邓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指认、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孝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孝海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孝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邓孝海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诚

检察官助理:谢林海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孝海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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