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邓学俭,曾用名邓子俭,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5********,汉族,高中文化,垫江县**小学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垫江县**镇**街**号。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000年11月6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4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学俭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邓学俭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邓学俭搭载严某某、邓某某及其两个孩子,驾驶渝******号小轿车从垫江县城牡丹城小区出发,沿桂西大道、明月大道、渝巫路向新民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民镇过境路白马庙附近时,因操作失误,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被害人伯某某、皮某某、张某某、裴某某、高某某撞倒,造成伯某某、皮某某、张某某、裴某某四人当场死亡,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邓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让周围的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邓学俭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车速约为60km/h-62km/h。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邓学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伯某某符合颅脑损伤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皮某某、张某某、裴某某符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被告人邓学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邓学俭委托其女婿杨某某赔偿了高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赔偿了已死亡的四某甲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通话清单、发还清单、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唐某某、邓某某、严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学俭的供述与辩解;
5.渝鑫技术鉴字〔2019〕第822号、渝鑫车速鉴字〔2019〕第V-6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垫公鉴(病理)[2019]67号、68号、69号、70号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
7.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学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学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学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学俭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卢宁
检察官助理 邓烈珍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邓学俭现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活页材料三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