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邓宏,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6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本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告人邓宏在黄石市**银行***支行工作期间,邓某某介绍纪某某、高某某夫妇找邓宏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因贷款需要办理房屋抵押,邓宏与纪某某、高某某一同到鄂州市**局(现鄂州市**交易中心)办理了纪某某、高某某位于鄂州房屋的抵押手续,并从纪某某和高某某处取得贷款所需的资料。邓宏在没有取得纪某某授权的情况下,以纪某某名义,在中国**银行黄石***支行办理一张额度为50万元购车专项资金信用卡(卡号为:62223300********)。随后,邓宏到黄石市鄂州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冒用纪某某的名义,从该公司的POS机上将信用卡内的50万刷卡转入自己银行卡中,邓宏将30万转入邓某某银行卡,剩余20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花销。
案发前,邓宏、邓某某向纪某某信用卡还款101053.22元,信用卡内欠本金398946.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信用卡还款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3.证人尹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宏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娟
2020年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宏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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