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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富豪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邓富豪,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公民身份号5001081994********,住重庆市綦江区**镇**街**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富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邓富豪在重庆市南岸区瓦伦特酒店3033号房间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冰毒和麻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邓富豪处查获现金毒资人民币1100元,从赵某某处查获一个装有一小袋冰毒和一小袋麻古的烟盒。经称量,邓富豪贩卖的冰毒净重1.47克,麻古净重1.21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邓富豪贩卖的冰毒和麻古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邓富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富豪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及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

6.提取、扣押、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富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富豪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2.6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富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邓富豪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邓富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邓富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富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苟 俊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富豪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5张、《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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