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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小涛盗窃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76号 

被告人邓小涛(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委**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小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小涛在潮州市潮安区**镇“**”网吧担任网管,于2020年5月4日凌晨,在网吧内将网吧收取的现金人民币710元盗走,并将网吧用于收银的一部OPPO R17手机(价值人民币879元)盗走,后将该手机微信账号钱包内人民币1658元转到其本人微信账号,又将该手机微信账号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4999元转到其本人微信账号。被告人邓小涛随后将在网吧内上网的被害人曾某某的一部华为P20手机(价值人民币2499元)、被害人杨某甲的一部VIVO X21手机(价值人民币1748元)盗走,并骗走被害人杨某乙一辆摩托车(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被告人邓小涛于2020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曾某某、杨某甲等多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小涛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小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小涛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小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小涛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小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小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0年10月1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邓小涛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监控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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