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邓小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县**村**组**号,在厦门暂住集美区**镇**里**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3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小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3日、11月8日,本院二次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完毕后,于2019年9月26日、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底,被告人邓小龙在酒吧结识被害人马某某,后隐瞒过往婚史、家庭背景等,并以结婚为由骗取马某某的信任,于同年6月与被害人马某某发展为同居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邓小龙为满足其个人赌博、日常挥霍等需求,编造信用卡养卡、购买婚房、投资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通过信用卡套现、办理网贷、借款等方式筹集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55397元。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邓小龙被公安机关抓获。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二部亦被缴获。归案后,被告人邓小龙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拒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明细、转账记录手机截图、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邓某某、谭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小龙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信息、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6.公安机关制作和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5539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陈炬
检 察 员:刘顺彬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小龙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六册。
3.移动电话二部、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4.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