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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少萍、林洁嫦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邓少萍,曾用名邓丽萍,女,1962年****日出生,群众,身份证号码440105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房,暂住地广州市越秀区******房。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09年5月3日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1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洁嫦,女,1966年**月**日出生,群众,身份证号码440105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08年10月7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0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2011年3月2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3年1月29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少萍、林洁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8月2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0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番禺区环城西路西园公园门口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同案人黎某某(另案处理),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40000元。黎某某供认与被告人邓少萍2018年5月9日已约定,以每克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在5月10日下午向邓少萍购买200克冰毒,公安机关在其身上缴获的40000元为购毒款。随后,黎某某配合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邓少萍购买上述毒品,邓少萍即联系其毒品上家被告人林洁嫦求购毒品以转卖牟利。2018年5月10日下午16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邓少萍居住的广州市越秀区**路**楼**房当场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邓少萍、林洁嫦。公安机关在黎某某的单肩包内查获白色透明晶体4包(编号11,净重49.06克,含量为71.4%;编号12,净重49.77克,含量为69.1%;编号13,净重49.71克,含量为66.6%;编号15,净重49.66克,含量为78.0%,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白色块状物1包(编号16,净重9.98克,检出海洛因)。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越秀区**路**楼**房内查获白色透明晶体6包(编号17,净重1.68克;编号18,净重2.61克;编号19,净重13.97克;编号23,净重0.66克;编号24,净重0.61克;编号32,净重2.9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白色块状物3包(编号20,净重0.26克;编号21,净重9.91克;编号22,净重9.89克,均检出海洛因),植物状物2包(编号29,净重33.93克;编号30,净重0.49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黑色固状物2包(编号33,净重0.09克;编号34,净重0.4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公安机关在上址洗手间里查获被告人林洁嫦丢弃的白色块状物2块(编号1,净重21.84克;编号2,净重25.5克,均检出海洛因)。在被告人林洁嫦的背包内查获白色块状物2块(编号3,净重21.29克;编号8,净重6.41克,均检出海洛因),白色透明晶体8包(编号4,净重9.91克;编号5,净重49.73克,含量66.8%;编号6,净重11.23克;编号7,净重19.44克;编号9,净重3.67克;编号10,净重2.31克;编号25,净重0.49克;编号27,净重0.8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白色透明晶体状和植物状混合物1包(编号26,净重2.31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查获被告人邓少萍、林洁嫦手机各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等书证;

2.​  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3. 证人黎某某、梁某某、吴某某、霍某某、曾某某等证言;

4. 被告人邓少萍、林洁嫦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搜查等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少萍、林洁嫦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少萍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林洁嫦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二人均为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少萍、林洁嫦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十三册,光盘十七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毒品、手机4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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