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地为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园**小区**号楼**室。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地为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永波,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8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陕西省洛南县人,户籍地为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社区**委**组,现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小区**单元**室。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记,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洛南县人,户籍地为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现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小区**单元**室。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亚平,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陕西省洛南县人,户籍地为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社区**委**组,现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小区**单元**室。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威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地为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租住湖南省邵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帅,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地为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租住湖南省邵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海丰,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地为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南省邵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11199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地为安徽省临泉县**乡**村**号,现租住湖南省邵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智涛,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地为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租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小娟,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甘肃省礼县人,户籍地为甘肃省礼县**乡**村**组**号,现租住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小区**号楼**室。2018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戴威龙、刘帅、周海丰、周某乙、邹智涛涉嫌诈骗罪、被告人俞小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2018年12月28日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月28日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2月13日、2019年2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邹智涛、戴威龙诈骗的事实
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纠集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邹智涛、戴威龙以职称证书代办机构的名义在网上发布能办理各类职称证书的虚假广告,以给办证人员办理各类职称证书为由,采取收取办证费用、送证人员人身安全保证金的方式,骗取办证人员钱财。邓某某、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负责利用网络、电话实施诈骗,邹智涛负责使用银行卡取款并转存到戴威龙账户,戴威龙负责将赃款转交邓某某,由邓某某进行分配。
2017年7月7日至8月10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以给郭某甲办理中级经济师证书为由,骗取郭某甲人民币36000元。
2017年7月12日至8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以给杨某甲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杨某甲人民币7000元。
2017年7月27日至8月31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以给常箐办理中级会计师证书为由,骗取常箐人民币20000元。同年9月18日,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常箐办理中级会计师证书为由,骗取常箐人民币5000元。
2017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以给刘蕾办理会计证书为由,骗取刘蕾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刘蕾办理会计证书为由,骗取刘蕾人民币15500元。
2017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以给王某丙办理机械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王某丙人民币1500元。同年9月,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王某丙办理机械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王某丙人民币6800元。
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以给梁某甲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梁某甲人民币1600元。
2017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以给王连成办理高级经济师证书为由,骗取王连成人民币8500元。
2017年9月6日至10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黄某甲办理建筑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黄某甲人民币5500元。
2017年9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刘鹏(山东省莱州市人)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刘鹏人民币1500元。
2017年9月8日至10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王某丁办理中级会计职称证书为由,骗取王某丁人民币20500元。
2017年9月12日至10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姚某某办理中级会计职称证书为由,骗取姚某某人民币3500元。
2017年9月17日至10月30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罗某某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罗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9月15日至10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王宁办理中级会计职称证书及二级建造师证书为由,骗取王宁人民币33500元。
2017年9月26日至11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白某某办理中级会计师证书为由,骗取白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7年9月30日至11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陈某甲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8500元。
2017年9月30日至11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吴某甲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吴某甲人民币8500元。
2017年9月30日至11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刘某乙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刘某乙人民币8500元。
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李某甲办理中级经济师证书为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1440元。
2017年10月13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石某某办理初级会计师证书及中级会计师证书为由,骗取石某某人民币9000元。
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某某甲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某某甲人民币2500元。
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许某丙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许某丙人民币11400元。
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朱某甲办理园林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朱某甲人民币14000元。
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乔某某办理高级职称证书为由,骗取乔某某人民币2700元。
2017年10月30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孙颖办理中级会计职称证书为由,骗取孙颖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王某戊办理会计证书为由,骗取王某戊人民币2000元。
2017年11月2日至12月4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徐某甲办理工商管理中级职称证书为由,骗取徐某甲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1月9日至12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李某乙办理中级机械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25500元。
2017年11月10日至12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袁钧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袁钧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1月15日至12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郝某某办理中级会计师证书为由,骗取郝某某人民币5500元。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魏某甲办理中级建筑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魏某甲人民币5500元。
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高某甲办理中级水利水电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高某甲人民币9000元。
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杨某乙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杨某乙人民币1500元。
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颜某某办理中级职称证书为由,骗取颜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1月21日至12月4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王某己办理会计证书为由,骗取王某己人民币75500元。
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某某乙办理结构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某某乙人民币2500元。
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刘某丙办理建造师证书为由,骗取刘某丙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1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梁某某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梁某某人民币3200元。
2018年1月14日至3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唐凯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唐凯人民币13500元。
2018年1月17日至4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王科办理中级电气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王科人民币15000元。
2018年1月19日至3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张某甲办理监理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43800元。
2018年3月4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朱某乙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朱某乙人民币4500元。
2018年3月6日至4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某某丙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某某丙人民币5000元。
2018年3月6日至4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董某甲办理初级会计师证书为由,骗取董某甲人民币4500元。
2018年3月6日至4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徐某乙办理职称证书为由,骗取徐某乙人民币8000元。
2018年3月7日至4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翁某某办理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翁某某人民币8500元。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尹某某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尹某某人民币2500元。
2018年3月13日至4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曹某某办理中级会计师证书为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37500元。
2018年3月13日至4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潘某某办理助理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3500元。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姚某丁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姚某丁人民币2500元。
2018年3月16日至4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戴开展戊办理中级机电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戴开展某戊人民币5500元。
2018年3月20日至4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尹某某办理建筑结构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尹某某人民币5500元。
2018年3月21日至4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姜某某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姜某某人民币5500元。
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魏某乙办理中级水利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魏某乙人民币1500元。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张涛办理中级审计职称证书为由,骗取张某戊人民币1500元。
2018年3月31日至5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林某某办理建筑电气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7000元。
2018年4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王某庚办理高级环保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王某庚人民币2500元。
2018年4月3日至5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倪萍办理高级职称证书为由,骗取倪萍人民币38000元。
2018年4月3日至5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殷某某办理中级电力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殷某某人民币6500元。
2018年4月3日至5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路海燕办理中级会计师证书为由,骗取路海燕人民币5000元。
2018年4月3日至5月11日,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欧桂林办理高级会计师证书为由,骗取欧桂林人民币4500元。
2018年4月4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杨某丙办理中级会计师证书为由,骗取杨某丙人民币1800元。
2018年4月5日至5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李某丙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李某丙人民币5000元。
2018年4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高某乙办理路桥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高某乙人民币1000元。
2018年4月10日至5月22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高长城办理中级药师证书为由,骗取高某戊人民币7000元。
2018年4月13日至5月10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夏鹏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夏某戊人民币3000元。
2018年4月14日至5月23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李某丁办理会计证书为由,骗取李某丁人民币3500元。
2018年4月15日至5月10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向黎明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向黎明人民币5500元。
2018年4月18日至5月22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某某丁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某某丁人民币8500元。
2018年4月19日至5月23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叶某某办理高级电气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叶某某人民币17000元。
2018年4月21日至5月22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朱虎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及大专毕业证书为由,骗取朱某戊人民币7500元。
2018年4月24日至5月22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张某乙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10500元。
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马某甲办理中级电气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马某甲人民币1500元。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樊某某办理中级会计师证书为由,骗取樊某某人民币1600元。
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薛某某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薛某某人民币5500元。
2018年5月2日至22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杨某丁办理建筑中职职称证书为由,骗取杨某丁人民币8000元。
2018年5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以给焦某某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焦某某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邓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59640元;被告人邓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59640元;被告人许永波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59640元;被告人王记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59640元;被告人许亚平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84040元;被告人邹智涛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59640元;被告人戴威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5964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亚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邹智涛、戴威龙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等笔录;
7、取款录像等视听资料,硬盘取证报告等电子数据。
(二)被告人戴威龙、刘帅、周海丰、周某乙、邹智涛诈骗的事实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戴威龙纠集刘帅、周海丰、周某乙、邹智涛以职称证书代办机构的名义在网上发布能办理各类职称证书的虚假广告,以给办证人员办理各类职称证书为由,采取收取办证费用、送证人员人身安全保证金的方式,骗取办证人员钱财。戴威龙、刘帅、周海丰、周某乙负责利用网络、电话实施诈骗,邹智涛负责使用银行卡取款并转存到戴威龙账户,由戴威龙进行分配。
2017年3月7日至24日,被告人戴威龙以给邹某乙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邹某乙人民币5500元。
2018年3月13日至4月10日,被告人戴威龙以给孔某戊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孔某戊人民币5000元。
2017年3月23日至4月27日,被告人戴威龙以给蔡某某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蔡某某人民币8500元。
2017年4月6日至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以给郑某甲办理初级环保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郑某甲人民币2500元。
2017年4月7日至5月8日,被告人戴威龙以给马某乙办理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马某乙人民币15500元。
2017年4月9日至5月16日,被告人戴威龙以给袁某甲办理助理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袁某甲人民币8500元。
2017年5月11日至6月19日,被告人戴威龙以给王某辛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王某辛人民币5500元。
2017年5月27日至6月23日,被告人戴威龙以给赵某甲办理中级土木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赵某甲人民币5500元。
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戴威龙以给曾某某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曾某某人民币2100元。同年7月17日,戴威龙伙同刘帅以给曾某某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曾某某人民币4900元。
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戴威龙以给程某某办理中级测绘师证书为由,骗取程某某人民币1200元。
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以给郑某乙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郑某乙人民币1500元。同年8月7日,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郑某乙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郑某乙人民币4000元。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以给葛某某办理高级装饰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葛某某人民币2500元。同年8月14日,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葛某某办理高级装饰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葛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7年7月,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以给周某丙办理服装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周某丙人民币1200元。
2017年8月4日至9月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王威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某某庚人民币6000元。
2017年8月8日至9月13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陈某戊办理中级土建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陈某戊人民币25500元。
2017年8月23日至9月18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甘某某办理中级机电一体化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甘某某人民币5500元。
2017年8月23日至9月20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杜某甲、崔某甲办理中级职称证书为由,骗取杜某甲、崔某甲人民币6000元。
2017年8月29日至9月25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黄某乙办理机电安装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黄某乙人民币5500元。
2017年9月16日至10月25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徐某丙办理中级建筑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徐某丙人民币5000元。
2017年9月18日至10月17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王某壬办理中级电气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王某壬人民币25000元。
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陈某乙办理中级建筑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陈某乙人民币5500元。
2017年10月18日至11月2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彭某某办理中级环保职称证书为由,骗取彭某某人民币5500元。
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陈某壬办理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陈某壬人民币1000元。
2017年10月24日至11月28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李某壬举办理中级电气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李某壬举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陈某丙办理大专学历证书为由,骗取陈某丙人民币2500元。
2017年12月4日至26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刘某申(河南省太康县人)办理绿化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刘某申人民币3500元。
2017年12月4日至27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吴某戊办理职称证书为由,骗取吴某戊人民币23500元。
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李某戊办理中级园林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李某戊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张某丙办理水利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张某丙人民币5500元。
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某某戊办理助理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某某戊人民币3500元。
2018年1月4日至18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盛某某办理职称证书为由,骗取盛某某人民币3190元。
2018年1月4日至23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唐某甲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唐某甲人民币8000元。
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杨某戊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杨某戊人民币1600元。
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赵某乙办理中级园林职称证书为由,骗取赵某乙人民币1200元。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张某壬办理职称证书为由,骗取张某壬人民币1650元。
2018年1月25日至2月28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白某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办理中级职称证书为由,骗取白某戊人民币1500元。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袁某乙办理机械专业职称证书为由,骗取袁某乙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胡某某办理中级建筑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胡某某人民币5500元。
2018年2月24日至3月22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白某甲办理初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白某甲人民币8500元。
2018年2月27日至3月26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梁某乙办理小学一级教师证书为由,骗取梁某乙人民币5000元。
2018年2月27日至3月26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刘某丁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刘某丁人民币5500元。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王某癸办理中级电气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王某癸人民币1000元。
2018年3月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朱某壬办理电气自动化中职职称证书为由,骗取朱某壬人民币1500元。
2018年3月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张某申办理中级经济师证书为由,骗取张某申人民币1600元。
2018年3月4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采矿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王某A人民币2100元。
2018年3月7日至30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马某丙办理中级职称证书为由,骗取马某丙人民币5500元。
2018年3月8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赵某丙办理质量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赵某丙人民币1500元。
2018年3月8日至29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刘某戊办理电子计算机职称证书为由,骗取刘某戊人民币3300元。
2018年3月9日至29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李某己办理中级船舶机械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李某己人民币5500元。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某某己办理质量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某某己人民币1500元。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杜某乙办理质量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杜某乙人民币1500元。
2018年3月12日至4月16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董某乙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董某乙人民币5500元。
2018年3月16日至4月10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白某乙办理矿建工程中级职称证书为由,骗取白某乙人民币5450元。
2018年3月16日至4月12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谢某戊办理中级环保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谢某戊人民币5500元。
2018年3月19日至4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王某凯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王某凯人民币5500元。
2018年3月26日至4月9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温宇某翀办理职称证书为由,骗取温宇某翀人民币4000元。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白某雪(河北省三河市人)办理中级职称证书为由,骗取白某雪人民币6000元。
2018年3月29日至5月9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孙某阳办理中级职称证书为由,骗取孙某阳人民币5500元。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马某理办理高级建筑结构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马某理人民币2400元。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董某丙办理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董某丙人民币1200元。
2018年3月,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某某庚办理林业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某某庚人民币2100元。
2018年4月5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吴某乙办理中级电力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吴某乙人民币1500元。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冯某甲办理助理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冯某甲人民币3500元。
2018年4月11日至25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袁某丙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袁某丙人民币6500元。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唐某乙办理中级建筑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唐某乙人民币1700元。
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刘某己办理职称证书为由,骗取刘某己人民币900元。同年5月21日,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周某乙以给刘某己办理职称证书为由,骗取刘某己人民币2100元。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宋杰办理中级经济师证书为由,骗取宋杰人民币1650元。
2018年5月3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魏某丙办理中级造价师证书为由,骗取魏某丙人民币1650元。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宋某甲办理中级勘察测绘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宋某甲人民币1000元。
2018年5月6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张某欢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张某欢人民币1650元。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杨某己办理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杨某己人民币1500元。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张某诚办理中级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张某诚人民币15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孔某娜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孔某娜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唐某丙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唐某丙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王某B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王某B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李洋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李洋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崔某乙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崔某乙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王某潇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王某潇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贾某某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贾某某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李某庚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李某庚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赵某丁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赵某丁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石某丽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石某丽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景某某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景某某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李某娜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李某娜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张某丁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张某丁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吴某丙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吴某丙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李某斌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李某斌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以给李某辛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李某辛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周某乙以给杨某庚办理中级电气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杨某庚人民币1650元。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周某乙以给徐某丁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徐某丁人民币1000元。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周某乙以给郭某乙办理职称证书为由,骗取郭某乙人民币2500元。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周某乙以给董某磊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董某磊人民币1500元。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周某乙以给高某丙办理中级机械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高某丙人民币1650元。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周某乙以给李某壬写中级电气工程师方面的论文为由,骗取李某壬人民币1700元。
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周某乙以给张某戊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张某戊人民币1650元。
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周某乙以给王某C办理中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王某C人民币1600元。
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周某乙以给宋成办理初级建筑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宋成人民币1000元。
2018年5月19日至5月24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周某乙以给宋某乙办理高级经济师证书为由,骗取宋某乙人民币9700元。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周某乙以给刘某庚办理高级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刘某庚人民币3000元。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戴威龙伙同刘帅、周海丰、周某乙以给冯某乙办理中级环保工程师证书为由,骗取冯某乙人民币1350元。
被告人戴威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03340元;被告人刘帅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43540元;被告人周海丰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33440元;被告人周某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0400元;被告人邹智涛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03340元。
案发后,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2、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戴威龙、刘帅、周海丰、周某乙、邹智涛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等笔录;
7、取款录像等视听资料,硬盘取证报告等电子数据。
(三)被告人俞小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俞小娟在明知邹智涛使用银行卡为犯罪人员支取赃款的情况下,仍帮助邹智涛取款人民币19900元,并帮助邹智涛为犯罪人员刷卡购买价值人民币1960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
案发后,涉案手机、银行卡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俞小娟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等笔录;
7、取款录像等视听资料,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戴威龙、邹智涛结伙通过电信网络多次诈骗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威龙、刘帅、周海丰、周某乙、邹智涛结伙通过电信网络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其中戴威龙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刘帅、周海丰、周某乙、邹智涛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小娟明知邹智涛为犯罪人员转移赃款仍帮助邹智涛取款、购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在其组织实施的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戴威龙、邹智涛在邓某某组织实施的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戴威龙在其组织实施的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刘帅、周海丰、周某乙、邹智涛在戴威龙组织实施的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许亚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邓某某、邓某某、许永波、王记、戴威龙、刘帅、周海丰、周某乙、邹智涛、俞小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伟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许永波、王记、许亚平、戴威龙、刘帅、周海丰、周某乙、邹智涛、俞小娟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17册;
3、量刑建议书3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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